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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认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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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2017)浙0110民初15430号案件中,原告昆山吉美川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美川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床垫”等相关产品。吉美川公司在床垫上享有第14236826号“3E椰梦维3EYEMENGWEI”商标。吉美川公司发现被告青岛布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比公司)在天猫店铺“布比旗舰店”中使用“3E椰梦维专业婴儿床垫”;在介绍不同款式床垫时描述:2015经典款:针织外套+3E椰梦维,2015冬夏款:针织外套+3E椰梦维+亚草凉席面,2015乳胶款:针织外套+3E椰梦维+天然乳胶层,2016升级经典款:高科技竹纤维含棉针织外套、3E椰梦维内芯等;介绍7大产品优势时提到:天然环保的3E椰梦维内芯,内芯有天然椰棕和保暖纤维层层配置,经专利工艺形成无胶水,安全环保,0甲醛,无过敏原;配图介绍2016升级版床垫结构时标注床垫内层包含3E椰梦维;产品标签中介绍品名:婴儿健康床垫,外表层:涤,填充物:3E椰梦维。

吉美川公司认为布比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床垫上及床垫用椰棕垫产品上、宣传上使用了与吉美川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布比公司则认为其行为是对“3E椰梦维”一词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判断是否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可以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及其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方面综合判定。

一、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来看:“3E椰梦维”一词本身属于臆造词,具有一定显著性,但吉美川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经过其宣传获得较高知名度。相反,早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前,多个网站的文章中就有关于“椰梦维”或者“3E椰梦维”是一种作为床垫内芯的新型环保椰棕材料的描述,因此,“3E椰梦维”即使尚不构成无胶水椰棕板的通用名称,亦有很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将其作为一种床垫内芯材料予以介绍和使用,其商标识别性及显著性日渐削弱和淡化。

二、从使用方式来看:布比公司并未将“3E椰梦维”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单独或突出使用,而是在其店铺名称、商品展示图片、产品参数及商品包装正面、床垫斜角标签、合格证和售后服务卡上均显著标注其品牌“BooBee/布比,其目的均是在于描述布比公司销售的该款床垫内芯材料包含环保、优质、经济的椰棕材质的事实。

三、从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来看:布比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正面醒目位置突出标注其自有品牌“BooBee/布比”,并通过多种形式标注其品牌为“BooBee/布比”,而将“3E椰梦维”作为床垫内芯材质进行介绍使用,吉美川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故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产品来源,不易产生布比公司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吉美川公司或与吉美川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

因此,布比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供稿:秦琳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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